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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2003]3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举报工作,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市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筛选、分办以及督查督办等工作,更好的提高我市对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执法力度和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整合方案》以及我市举报工作的特点,现将新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各局举报中心抓紧时间将2003年7月31日以前受理和市局交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结案。对已检查结案的署名举报案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券归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来访接待记录单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记录单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转办单
  4.举报案件移交单
  5.举报案件督办单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登记台帐
  7.中间报告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ОО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有效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各分局举报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分办、催办、监督、检查、协调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税务举报案件查处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掌握大案要案的核实定案情况;
  (七)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总结和统计工作;
  (八)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有关问题,定期提出工作报告;
  (九)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答复与奖励;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组织、协调匿名举报、电话举报、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署名举报案件的查处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是单位或个人反映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举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市局领导批办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七条 举报中心要设置专用电话和举报接待室,并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个人得到的举报信函应及时转交举报中心处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来访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愿签字、押印时,接待人员应注明情况;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受理电话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并向举报人酌情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税务违法事实;电话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单位或个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信件时,应在电话记录单、信件和来访接待记录单上加盖“举报中心收文”专用章,并做好登记、编号。

    第十条 举报中心收到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将原件转本单位的办案部门进行查处,将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属于其他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原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采取挂号邮寄、特快传递和直接送达三种方式移交市局举报中心。对收到属于外埠管辖的匿名或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统一转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认为涉税金额较大,或者是处理较为棘手的重大匿名举报案件,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或电话报告市局举报中心,并按照市局举报中心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各类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是否立案
  (一)凡举报内容详实、地址明确、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资料,经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初步审定可以立案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二)对于举报案件内容不清,无查案线索,但举报人具有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的,举报中心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举报线索,待举报案件内容、材料、线索充分后,予以立案;
  (三)外省市地税部门要求协查的举报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查处的举报案件。
  下列举报案件可不予立案
  (一)举报情况不属于涉税问题或举报问题不涉及我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无法查找或举报内容过于简单,无查案线索且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举报案件;
  (三)举报案件情节轻微,数额过小,经评估无查案价值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涉税举报案件,应及时登记台帐,填写“举报案件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移交单、举报案件督办单,按各自的管辖范围管理、分办举报案件。

    第十五条 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各种涉税举报案件和全市各分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署名涉税举报案件进行管理、筛选和分办。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各类涉税违法案件时,应积极热情接待,不得采取各种方式拒绝、推诿,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案件管理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接到反映干部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举报件,按主管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八条 各举报中心在系统内转办举报案件时,要完善手续,建立转办案件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转办署名举报案件实施检查时,要隐名摘要转办。

    第二十条 举报案件的查处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地税局管辖的,有关区、县局应本着便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应对各分局的所有涉税举报督办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后,要在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举报件,应由查案单位填写中间报告,说明情况,并拟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
  一般案件由查案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填写结案报告单,报本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领导批示结果结案;市局转办的督办案件,其结案权限要报市局举报中心,经市局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批示结果结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有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结案以后,应按照市局制定的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举报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
  (一)总局交办、督办的;
  (二)市局领导批办的;
  (三)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举报件;
  (二)结案报告单;
  (三)《税务检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有关入库凭证;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具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凡留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由举报中心待案件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或电话等方式予以答复,并做好答复登记;署名举报案件的答复工作统一由办案的单位举报中心负责实施。
  对匿名举报案件,不予答复查处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提出异议,举报中心要弄清情况,耐心讲解有关政策;对扰乱办公秩序者,应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奖励要求的具名举报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京地税检 [1999]28号)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进行审批;奖励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本局领导审批。并在季度终了后10日以内将奖励资料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未经市局分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市局不予支付奖励。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实施举报奖励后,应向市局上报的举报奖励资料有(A4纸复印件)
  (一)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检查报告;
  (三)入库税票;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第三十条 各区县局、分局在查处涉税举报案件过程中,需要其它区县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应将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以各种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严禁把举报人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举报秘密,隐匿、销毁举报材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漏登、漏报重要举报情况或丢失举报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市局举报中心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及季度小结和有关材料。并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税务违法案件受理情况和问题及有关统计资料报告本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加强涉税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有关涉税举报知识和有关税收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处理举报案件,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给涉税举报案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北京市地方局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9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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