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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2-25 生效日期: 1983-06-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
  为了改善汽车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运输、装卸质量,进一步槁好公路货物运输工作,我们组织制订了《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有关本办法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运输生产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服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运输需要为宗旨,切实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


    第二条 汽车货运质量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搞好全面质量管理和责任运输,提高经济效益,按照用户的要求,保证货物如时、如质、如量地运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全体汽车货运职工要严格遵守《公路货运职工守则》,以自己良好的工作质量来保证运输质量,维护企业信誉。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汽车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经理领导,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由分管运输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具体工作由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生产计划、技术经济措施时, 都要把质量工作列为主要内容, 各个职能部门也要把质量观念教育、技术培训、制订标准,以及技术装备等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企业在组织上形成一个专业管理成线,群众管理成网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教育、考核、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汽车站(队)是搞好运输质量的组织基础。站(队)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站(队)长负责,并配备专职质量员,在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汽车站(队)的双重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决策、计划和措施,认真执行各类货物的运输、装卸工艺标准, 不断开展质量教育和评比活动, 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运输质量,完成企业的各项运输任务。


    第六条 生产班组要推选不脱产的质量员,并根据需要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在站(队)长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发动群众找问题、查隐患、订措施、攻关键,自觉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互相监督,制止违章,定期组织质量分析活动。
  
第三章  业 务 受 理


    第七条 根据运输需要, 合理布局营业站点, 采取定点受理业务、电话受托、登门揽货、包厂包矿、驻港驻站、合同运输、代办中转运输等多种经营形式,简化手续,方便用户。要积极开展联运业务,加强联合办公,搞好中转衔接,作到取货上门,送货到家。要大力组织汽车零担货物班车运输,适应社会运输的需要。


    第八条 搞好营业和货源组织工作,要切实掌握本经营区的货流信息、规律和动态,搞好市场预测,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做到主动服务,经常走访用户,协助用户安排好托运计划,积极推行定片、定线、定点、定户、定项的责任运输或合同运输,通过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来巩固和扩大货源。


    第九条 营业、货源组织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货源、车辆、线路、作业现场等情况要心中有数,做到填写单证清楚,货源落实,选择路线经济,计量和计程准确,计算运费合理。
  
第四章  车 辆 调 度


    第十条 安排运力必须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积极完成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港站集散物资、支农和人民生活物资的运输任务,对一般任务应按照托运先后次序安排运输,不因货源零星、难运而推迟,避免发生因运输期限延误招致用户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要配备多种车型,以适应物资运输的需要,为用户尽量提供经济适用车型。 为了保证运输质量, 对各类食品、鲜活物品、危险品、笨重超长货物以及易污染、易破碎的货物运输,要逐步配备专用车辆或相对固定车辆。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质量。


    第十二条 调度人员要具备“五知”,即: 知司机和装卸工人; 知车辆和机械性能;知货物性质和规格; 知道路桥涵和装卸现场; 知天气预报,以便根据用户要求和车辆运行 、装卸作业时间,安排运行作业计划,均衡派车,科学调度。


    第十三条 填写行车路单要字迹端正清楚,内容齐全,有关安全质量注意事项,装卸操作要求,随车需带的工具设备等事项应在行车路单上写明。同时,对行车路单要建立复审制度。


    第十四条 值班调度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用户反映的运输质量好坏事例都要记录下来。在收取行车路单和回单时,应逐一核对签证内容。对回单未签或签注货损货差等运输质量问题,交质量员查处。
  
第五章  现 场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货物集中的车站、 码头、工厂、仓库等, 要派驻固定或流动的现场管理员,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具体安排好车、货和装卸环节,检查督促,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 现场管理员按受权范围,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驾驶员和装卸人员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或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检查督促运输、装卸人员按质量标准进行运输、装卸并随时掌握情况,发现影响运输、装卸质量的问题,要主动与物资单位、收发货人员及有关方面联系解决。如本职工作发生失误,要承担组织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行车人员要严肃执行调度命令,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违章运行,要服从运输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的检查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行车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定时、定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要防雨、防火、防盗、防腐、防颠、防撞,保证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


    第二十条 行车人员要严格遵守运输纪律,不得搞假公济私的捎脚运输,不得吃、拿、要所运的物资,不得接受货主的任何“补贴”,不得刁难用户。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运输信誉。


    第二十一条 汽车站、食宿站要逐步解决途经进站车辆停靠用场地,对进站车辆和载运的货物要建立严格的看管保卫制度。质量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对运行车辆的商务性能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要协助行车人员排除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并采取预防发生质量事故的措施。对质量不良现象、违反运输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车人员,有权制止或照章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货 物 装 卸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二十五条 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
  1. 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 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沾污,不混装;
  3. 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 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
  5. 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货物,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根据货物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
  
第八章  货 物 交 接


    第二十七条 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


    第三十条 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第九章  事 故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货物从托运方点交承运方起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单位签证止,承运责任期内,如装卸、运输、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误期、灭失、损坏、错运,以及由于工作失职,借故刁难、敲诈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均属运输质量事故,要建立专门卡片,注明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并录入台账,按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分类
  货损金额三千元以上和经省级有关部门鉴证为珍贵、尖端、保密物品的运输灭失、损坏为重大事故;三千元至五百元的为大事故,五百元至五十元的为一般事故;五十元至二十元的为小事故;二十元以下的不作事故统计上报,但企业要作处理和内部记录。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责任运输,承、托运双方都要认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违约者要按规定赔偿或罚款。凡承运方发生的赔偿费用要专项列支,不得以运费抵扣。托运方因错报货物性质、重量、规格或货物包装缺陷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车辆设备损坏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待质量事故,既要认真防止,又要认真处理。无论发生大小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一定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 要区别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追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章  考 核 评 比


    第三十五条 货运质量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按现行统计制度全期报告交通部的考核指标:
  1. 重大质量事故次数
  2. 货运质量事故频率(次/百万吨公里)=质量事故次数/完成货物周转量(吨公里)×1,000,000
  3. 货损率=货损吨数/货运总吨数×10,000%oo
  4. 货差率=货差吨数/货运总吨数×10,000%oo
  5. 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质量事故赔偿金额/货运收入总金额×10,000%。
  二、 供企业分析的参考指标:
  6. 完成运量及时率=按托运要求时间完成运量吨数/完成总运量吨数×100%
  7. 装卸标准合格率=抽样检查合格车次数/抽样检查车次数×100%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质量月”活动和优质运输评比工作。企业要把运输质量完成得好坏列为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以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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