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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8-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有关部门要明确项目办理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积极做好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见附件一)。
  二、省商务厅下放受理权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等部门要积极与省商务厅联系,明确项目受理标准和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转报。
  三、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出版局要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事宜。
  四、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下放受理权的行政审批项目),除11项因涉密等原因外,其他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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