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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科财[2006]0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单位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属单位计划实施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基础设施,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均须向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条件财务处申请立项,并向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处和监察室备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工程期限、工程前期准备情况、招投标工作准备等。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应办理的报建手续:
  (一)施工总体概算(不含设备概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或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上(含 1000m2 )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施工总体概算(不含设备概算)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或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下、 300m2 以上(含 300m2 )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到市科委基建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
  (三)施工总体概算(不含设备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或建筑面积在 300m2 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直属单位应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应按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化时,直属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其造价超过10%(含10%)的,应经市科委基建办公室呈报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后执行,同时按申请立项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变更在10%以下的由直属单位审核,报市科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变更,应先核定预算,并由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证,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文件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支付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项。
  第九条 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所有参加施工的单位,均要备齐符合手续的凭据、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并将该工程验收情况报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处和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行政管理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办理申请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市科委有权责令停工、补办申请、报建及招投标等手续,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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