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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东省交通厅,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交通局,上海、烟台、广州救助打捞局: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救助打捞企业的特点,制定了《交通部救助打捞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并结合企业升级和全面质量管理,扎扎实实地抓好计量工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以巩固和发展计量工作成果,不断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结合交通企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手段,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副局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 核 内 容
第三条 根据《救助打捞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表一
量工作日常
环保、经营
工作条件;
表》,需按表一列出的项目和内容对企业进行考核。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四项内容检查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检查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的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等级的划分(见表二)
表二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四、发 证 办 法
第六条 发证办法(见表三)
表三
单 位
部
监督局、交通部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体制改革司)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二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三条表一所列的项目和内容提供各类资料、图表、账册、证书备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救捞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四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五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应的企业管理定、升级。
七、监 督 检 查
第十七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救捞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附 则
第十八条 鉴于计量工作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救捞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救助打捞企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体制改革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交通部救助打捞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
备 注
续上表
备 注
单独定级的单位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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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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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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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续上表
备 注
注:1.进口计量器具,暂时无法检定的暂缓检定,企业可作自校检查。
2.保养计量检测指船舶自修或小修时的计量检测。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检测率的计算(主要指油、煤、水、电),以各类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检测率加权后分别计入:油占70%、煤、水、电占10%交通部救助打捞企业船舶计量工作评定办法(试行)
备 注
续上表
备 注
续上表
备 注
船计
量;
2.二管轮按期
检测
3.量油员结算
续上表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