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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 2005-11-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周边地区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和控制,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明确提出,对群众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已经获得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已进入技术评估阶段的创模城市,暂停后续的验收工作。
  我市目前已通过创模考核验收,但尚未获得称号。按照程序,国家环保总局定于11月25日至12月4日,对我市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事宜,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中国环境报、天津日报上进行公示。为了巩固我市的创模成果,请你们切实加强对市域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排查和监管,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企业污染问题进行坚决整改。我市创模工作通过国家验收来之不易,是全市人民多年艰苦奋斗的结果。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对群众信访,要立即组织力量,严密排查,迅速整改,落实责任制。由于工作不力、执法不严发生严重工业污染问题并影响我市创模成果的,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号)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附: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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