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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 2006-08-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6]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5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公布各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时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006年调整)

拟调整后的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 范 围

650

厦门市的思明区、湖里区

600

厦门市的集美区、海沧区,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

570

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

550

福清市、长乐市,厦门市的同安区、翔安区,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泉州市的泉港区、惠安县,莆田市的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480

闽侯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明市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延平区,龙岩市的新罗区,宁德市的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

400

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附件2:福建省设区市所在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设区市辖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厦门市的思明区、湖里区

6.80

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

5.50

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

5.00

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

6.80

莆田市的荔城区、城厢区

5.00

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

4.50

南平市的延平区

4.50

龙岩市的新罗区

4.50

宁德市的蕉城区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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