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5〕154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4]68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主办,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办的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于2005年8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本届博览会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担。届时将邀请韩国25位艺术家的279幅作品参展,参展费用自理。
  请你局和主办单位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参展作品的审查和展览的组织工作,展览期间注意安全,确保活动的顺利举办。展览结束后一周内,请将活动总结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