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478AD章:商船(海员)(滚装客船─训练)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0 生效日期: 1998-02-2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78AD章:商船(海员)(滚装客船─训练)规例

颁布日期:1998022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订立)

[1998年2月20日]

(本为1998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3/07/200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

“海员”(seafarer)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

“《培训规则》”(STCWCode)指不时有效的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滚装客船”(roropassengership)指设有货舱或车舱的客船,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或车辆能以水平方向装上或卸下。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13/07/2001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

(a)属香港船舶并正在行走国际航程的滚装客船;

(b)不属香港船舶但正在香港水域内的滚装客船。(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2)监督可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附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豁免,使该等个案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第3条 雇主及船长的职责 版本日期 20/02/1998

(1)雇主及船长须确保每名海员获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之前,已─

(a)按照他的职位、职责及责任圆满地完成第4条所规定的训练;及

(b)向提供训练的人取得关于该名海员完成训练的文件证据。

(2)雇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3)船长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条 训练 版本日期 13/07/2001

(1)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1段所指明的人群管理训练─

(a)船长;

(b)高级船员;及

(c)普通船员及召集名单上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乘客的其他人员。

(2)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2段所指明的熟习训练─

(a)船长;及

(b)高级船员及获指派在船上的特定职责或责任的其他人员。

(3)所有在客舱向乘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3段所指明的安全训练。

(4)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4段所指明的乘客安全、货物安全及船体完整性的训练─

(a)船长;

(b)大副;

(c)轮机长;

(d)大管轮;

(e)每名获指派直接负责以下工作的人─

(i)让乘客上船和下船;

(ii)将货物装上、卸下或紧固;或

(iii)将船体开口关闭。

(5)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5段所指明的危机处理及人类行为的训练─

(a)船长;

(b)大副;

(c)轮机长;

(d)大管轮;

(e)任何在紧急情况下对乘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

(6)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海员,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

(a)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或

(b)提供令监督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在过往5年内已达到所需的合格标准,但船长除外。

(6A)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船长,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7)就第(6)及(6A)款而言,重复初次的训练可视为圆满完成复习训练。

(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