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478AD章:商船(海员)(滚装客船─训练)规例
颁布日期:1998022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订立)
[1998年2月20日]
(本为1998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3/07/200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
“海员”(seafarer)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
“《培训规则》”(STCWCode)指不时有效的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滚装客船”(roropassengership)指设有货舱或车舱的客船,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或车辆能以水平方向装上或卸下。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13/07/2001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
(a)属香港船舶并正在行走国际航程的滚装客船;
(b)不属香港船舶但正在香港水域内的滚装客船。(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2)监督可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附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豁免,使该等个案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第3条 雇主及船长的职责 版本日期 20/02/1998
(1)雇主及船长须确保每名海员获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之前,已─
(a)按照他的职位、职责及责任圆满地完成第4条所规定的训练;及
(b)向提供训练的人取得关于该名海员完成训练的文件证据。
(2)雇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3)船长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条 训练 版本日期 13/07/2001
(1)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1段所指明的人群管理训练─
(a)船长;
(b)高级船员;及
(c)普通船员及召集名单上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乘客的其他人员。
(2)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2段所指明的熟习训练─
(a)船长;及
(b)高级船员及获指派在船上的特定职责或责任的其他人员。
(3)所有在客舱向乘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3段所指明的安全训练。
(4)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4段所指明的乘客安全、货物安全及船体完整性的训练─
(a)船长;
(b)大副;
(c)轮机长;
(d)大管轮;
(e)每名获指派直接负责以下工作的人─
(i)让乘客上船和下船;
(ii)将货物装上、卸下或紧固;或
(iii)将船体开口关闭。
(5)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2节第5段所指明的危机处理及人类行为的训练─
(a)船长;
(b)大副;
(c)轮机长;
(d)大管轮;
(e)任何在紧急情况下对乘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
(6)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海员,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
(a)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或
(b)提供令监督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在过往5年内已达到所需的合格标准,但船长除外。
(6A)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船长,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7)就第(6)及(6A)款而言,重复初次的训练可视为圆满完成复习训练。
(2001年第104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