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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 1997-05-0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报文的传递程序,包括进口电子报文和出口电子报文的流转程序。

  第三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电子报文的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高速有效;
  (二)进口和出口电子报文传递程序在业务流程中不得互为交错,互为通用;
  (三)电子报文传递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可靠、完整;
  (四)电子报文的处理必须安全、保密;
  (五)电子报文必须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传递;
  (六)除根据协议规定必须有电子签名外,电子报文在传递时,收端人必须将接收回执传给发端人方为有效。

  第四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规则如下:
  (一)船期表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货主。
  (二)挂靠信息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引航站、外轮理货、集装箱码头;同时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港监、边防。
  (三)船舶离港报文由集装箱码头传递给港口调度、外轮理货、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同时传递给海关、港监、卫检、边防。
  (四)舱单(进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集装箱码头、港口调度、外轮理货、港监;同时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舱单(出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海关、外轮理货,集装箱码头。
  (五)船图(进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商检;船图(出口)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六)集装箱装/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
  (七)集装箱残损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八)集装箱溢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九)集装箱短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十)危险品通知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港监、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主或其货运代理。
  (十一)危险品(进口)清单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理、港监;危险品(出口)清单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港监。
  (十二)装箱单报文由外轮理货、场站传递给海关、商检、集装箱码头、货主或其货运代理、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十三)集装箱进/出门报文由集装箱码头、场站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箱管中心。
  (十四)集装箱堆存报文由集装箱码头、场站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五)正式订舱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十六)订舱确认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七)装箱指示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场站、运输代理公司
  (十八)装船指示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九)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二十)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由海关、卫检、动植物检、商检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
  (二十一)货物报告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海关、卫检、动植物检、商检。
  (二十二)申请作业计划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传递给集装箱码头。
  (二十三)作业计划答复报文由集装箱码头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

  第五条 进口类电子报文的业务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代理传递船期表报文。
  (二)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引航站、海关、港监、卫生检疫、边防传递挂靠信息报文。
  (三)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传递进口舱单报文、货物报验报告报文。
  (四)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商检传递进口船图报文。
  (五)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危险品通知报文和进口危险品清单报文。
  (六)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集装箱装/卸报文。
  (七)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海关、集装箱码头、商品检验、保险传递集装箱残损报文、溢卸报文、短卸报文。
  (八)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外轮理货、海关、港监、边防传递船舶离港报文。
  (九)集装箱码头、场站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传递集装箱堆存报文。
  (十)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通过EDI中心,向一关三检传递集装箱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
  (十一)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传递集装箱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
  (十二)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通过EDI中心向集装箱码头传递申请作业计划报文。
  (十三)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传递作业计划答复报文。
  (十四)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箱管中心传递集装箱进/出门报文。

  第六条 出口类电子报文的业务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货主传递船期表报文。
  (二)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引航站、海关、港监、边防传递挂靠信息报文。
  (三)货主或其货运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正式订舱报文。
  (四)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订舱确认报文。
  (五)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传递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
  (六)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传递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
  (七)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传递危险品清单报文。
  (八)货主或其货运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集装箱码头、场站、运输公司传递集装箱装箱指示报文。
  (九)外轮理货、场站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集装箱码头场货主或其货运代理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集装箱单报文。
  (十)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海关、商检、卫检、边防传递集装箱装船指示报文。
  (十一)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通过EDI中心向集装箱码头传递申请作业计划报文。
  (十二)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传递作业计划答复报文。
  (十三)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海关、商品检验、保险传递集装箱残损报文、集装箱短装报文。
  (十四)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卫检、港监、边防传递船舶离港报文。
  (十五)集装箱码头、场站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箱管中心传递集装箱进/出门报文。
  (十六)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出口船图报文。
  (十七)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出口舱单报文。
  (十八)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下一港传递出口清洁舱单报文。

  第七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有关当事方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传递电子报文时,必须互相配合,共同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进出口电子报文传递程序。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交通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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