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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 2006-04-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驾驶人队伍的整顿,重点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顿。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按照职责,严把驾驶人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杜绝办人情证、考试舞弊、弄虚作假或买卖驾驶证现象的发生。对已领取驾驶证的驾驶人,特别是客运车辆驾驶人,所属单位和客运公司要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二、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的整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的整顿,重点加强国道、省道,县区、乡镇道路和事故多发地段的有效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纠正处理违法车辆的力度,特别是对超速、超载、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上下客、不按标线行驶、违禁鸣号、货车违禁入城、无证驾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载、超速行驶以及酒后驾驶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三无”车辆要坚决查处并予以销毁;加大对有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客运车辆查处力度;对非法载客、超线路从事客运的要从严惩处。要通过增设限速标志、减速设施、防护措施、测速、监控、路面检查等措施,有效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路面行车安全。
  三、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整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人、车主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验和养护,加强对客运场站的监管。严禁客车超员,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驾驶人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对置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
  四、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工商等部门要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有违规生产、“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的,要予以撤销,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生产厂家限期收回。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严格检查大、中型(座位、卧铺)客车,凡发现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擅自改装、安全设施不齐的,一律扣车扣证,经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对大、中型货车,凡发现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擅自改装的,一律扣车扣证,经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货运车辆擅自增设货厢拦板、钢板等,一律拆除,恢复原状。货运车辆“大吨小标”的,扣留行驶证,责令其重新核实载质量,符合要求后发还。
  五、全面整顿危险路段。要加大排查危险路段的力度,落实整治责任,抓紧治理。重点要治理国道、省道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新建、改建道路要建立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制度,未验收或在建道路一律明确为施工道路,业主要设立明显提示标志,必要时采取封闭措施,限制车辆进入。县级以上的道路危险路段由公路养护部门负责排查、治理;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治理。对应当整治而未整治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交警、运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客运线路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紧迫感,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预防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坚决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压下来,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各运输企业和各从业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公安、交通、教育以及各新闻媒体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重点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典型,切实提高车主、驾驶人、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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