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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财政部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实上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6-02 生效日期: 1965-06-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防部
发布文号:

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国防部、财政部已在《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作了规定。但是,对企业单位民兵活动经费的开支,规定得不够具体。为了进一步明确开支范围,有利于企业民兵活动的开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县(或相当于县级的区、市)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的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和民兵集中训练,所需费用,除参加集训人员的工资和往返旅差费仍由原企业在成本(商业各部门的企业在商品流通费,下同)开支外,集训期间的费用,由组织集训的单位在民兵事业费内开支。

  二、凡由企业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包括野营、训练等),所需各项费用,均在企业成本中开支。

  三、民兵的武器:属于体育用具的(如小口径步枪、子弹等由企业自行价购,在成本中开支;属于军用武器的(如步枪、机枪、弹药等军事装备),由上级人民武装部门根据规定,统一无价发给,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失。

  四、民兵的训练器材、教材:属于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统一制作印发的,其费用在民兵事业费内开支,不向企业收费;属于企业自行购买的,在成本内开支。

  五、枪支的修理:军用武器的修理,按规定办理,凡需送交军队修械所修理的,其费用由民兵事业费开支,不得再向企业收费;小口径步枪的修理费用,在成本中开支。各项体育器械的经常保养维修费用,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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