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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120号
    自去年7月下旬以来,我市开展了一场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简称“清无”)专项行动。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区、各部门的团结奋战、扎实工作,我市“清无”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对净化我市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社会治安好转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巩固和扩大“清无”工作成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死灰复燃,现就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无”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提高对建立“清无”长效工作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由于我市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城市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管理制度、体制、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一度泛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各种安全隐患、社会治安、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教训十分深刻。这次“清无”工作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突破,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还未完全绝迹,尤其是“黑网吧”、“黑诊所”等直接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还比较猖獗,需要继续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
  (二)造成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泛滥的一些全局性、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需要时间,对各种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既难禁止、又不能发证发照的“两难”困局仍然存在;人口机械增长过快、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清无”工作格局需要继续加强。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使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有随时“回潮”的可能,“清无”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清无”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要克服盲目乐观情绪和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清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前期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新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高度重视后续监管,抓紧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彻底解决各种“回潮”和新产生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
  二、继续强化组织领导,为巩固“清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四)各区、各部门在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要保持“清无”工作机构不撤、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工作不松。
  (五)全市“清无”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市、区、街道“清无”办继续保留,负责“清无”日常工作。
  (六)把“清无”工作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再度泛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辖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继续推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清无”工作机制
  (七)今后3年,全市“清无”工作继续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组织模式。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为各区、各街道开展“清无”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单位要服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清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开展“清无”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组织各部门、各街道开展“清无”工作,保持“清无”工作的力度和声势;各街道办要组织有关力量,加强对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和组织查处工作;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巡查,发现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劝阻并敦促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八)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把“清无”工作纳入社区管理范畴,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把“清无”与加强城市管理、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精细化管理,对相关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考核。
  (九)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所确定的部门“清无”工作责任分工,原则上保持3年不变。各级各部门因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失察失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继续实行联络员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市“清无”办定期通报各区、各部门的“清无”工作动态。各有关单位要确定“清无”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清无”工作的上传下达。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清无”重大事情和相关信息。
  四、继续坚持打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保持“清无”政策的延续性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依法同步推进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和疏导办证办照工作。
  (十二)市“清无”办要根据市场情况,对社会危害严重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清无”统一行动,保持“清无”工作的高压态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中列举的10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业和场所。
  (十三)对在“清无”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加强调研,及时出台疏导政策。市政府办公厅在“清无”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出台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和《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深府办(2006)19号)等相关疏导政策,由市法制办会同市“清无”办,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发布。条件成熟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各部门已出台实施的专项疏导政策,没有明确有效时限的,可以继续适用;已明确有效期限但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依法重新发布。对集中统一行动期间核发的一年期限的证照,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的规定,对经营场所未列入当年违法建筑清拆范围的,可逐年办理年检、验照和延期。
  (十四)对今后清理出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各区、各部门要采取联合办公、现场服务等方式,及时办理证照,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十五)推广“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街道(办)”、“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用3年时间把“规范经营示范街”覆盖全市所有商业街(区)。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疏导办证办照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推进引发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一些全局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针对存在的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确定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思路,拿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相关问题。
  五、依靠科技,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清无”工作成效
  (十七)结合城市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研究开发“清无”工作信息化应用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监控,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和网上分派、督办、统计、考核等功能,提高“清无”工作的效率。
  (十八)监察部门要把“清无”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和“清无”工作效果作为监督检查重点,特别是要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力及纪律作风的监察,及时查处各种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市“清无”办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清无”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清无”工作的舆论支持、监督,及时宣传各区、各部门“清无”工作的经验和先进事迹,披露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并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九)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辖区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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