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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2 生效日期: 2006-04-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整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标本兼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扩大内需提供保障。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研究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贵州”。

  (二)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和价格诚信等为重点,抓好企业信用档案和行业诚信建设。搭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和互换,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三)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组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向全民普及信用知识和信用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继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四)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精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五)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六)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集中整治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

  (七)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和巩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促进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自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整顿、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加大对非法回收药品、邮购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分药品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八)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确定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薄弱环节,制定阶段性目标,提出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推动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落实和推进各地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九)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各地都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同时确定一个工作班子。

  (十)进一步推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充实和加强基层新闻出版、版权、专利、文化、公安、工商专业执法力量。

  (十一)建立健全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和交流。办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和中国·贵州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


四、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十二)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和查禁传销。要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传销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十三)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务求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要多形式、多渠道充分揭露传销伎俩和伪直销的操作手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五、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欺诈行为,务必在整治虚假促销方面见到实效。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公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打击商业欺诈要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密切配合。

  (十五)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反商业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开展涉煤行业偷税犯罪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通过开展对涉煤行业的经济犯罪分子专项整治行动,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有效遏制涉煤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势头,使税收征管秩序和煤炭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七、继续开展打击电煤掺假专项行动
  (十七)打击电煤掺假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重点产煤县、电厂所在县,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由整规部门牵头,煤管、质监、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加强对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整治和防范并举,查处一批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电煤掺假泛滥的势头。


八、进一步抓好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
  (十八)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和“红盾护农”活动,改善农村生产和消费环境,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维权的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争议解决和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行为。


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十九)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点打击无证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十、结合实际,搞好其它专项整治
  (二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卷烟、酒类、建材、汽车配件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严防非法拼(组)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手机和以旧充新手机。

  (二十一)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依法维护财经秩序。强化税收征管,重点开展煤炭行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行业和税种的专项检查,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和人力资源管理收费的专项检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试点工作,整治商业促销和通信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十三)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和洗钱行为,落实帐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二十四)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工作;继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格粮食收购行政许可,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抓好安全生产。


十一、强化整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二十五)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基层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机制,整合执法资源,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审理,对重大案件,要继续实行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制度。

  (二十六)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坚持日常宣传与专题报道、正面引导与批评曝光、传统手段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相结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传销、电煤掺假、农资市场和矿业秩序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宣传。继续组织“诚信兴商”活动,通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新风尚。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整规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检查和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对于那些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继续抓好市(州、地)整规办的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和充实整规办的人员。各级整规办要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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