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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1 生效日期: 1993-11-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字第153号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3)764号《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92)财工字第88号文件规定,你部所属邮电企业“八五”期间仍实行10%的所得税率,并在所得税后定额上交中央财政专项收入5亿元。对这部分定额上交中央财政的专项收入,可视同上交所得税处理,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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