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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1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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