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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 1993-06-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新旧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4.“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增设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销售”科目,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货记“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自“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5.“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经营基金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6.“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8.“在途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在途材料”科目,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增设本科目。

  9.“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科目分解为“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材料科目中的“包装物”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包装物”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2.“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5.“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7.“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旧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旧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旧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取消了“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经营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记录。

  18.“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19.“在建工程”科目
  新旧制度都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按本规定先对本科目进行调整,再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0.“工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程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工程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21.“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22.“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3.“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记,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结余,借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在建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先记“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5.“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26.“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7.“待扣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0.“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7.“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有关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8.“分红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分红基金”科目。“分红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将其中股金分红部分,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将劳动分红部分,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9.“经营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经营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在建工程”科目中的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有关经营基金,借记“经营基金”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处理后,再将“经营基金--公积金”,“经营基金--联社基金”、“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经营基金--股金”和“经营基金--上级拔入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经营基金--联社基金”、“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经营基金--股金”和“经营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应将“经营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借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0.“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41.“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2.“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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