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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下称投诉人),不服或不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称被投诉对象)依照职权作出的涉及我省投资环境的决定或行为,采用书面、走访等形式,提请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下称投诉中心)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中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合法权益;按照有诉必接、快速反应的要求,做好投诉、接待、受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对象。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二)承办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政府交办的投诉事项;
  (三)就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资环境问题,并对下级投资环境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分析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投资环境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协助和配合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或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三)要求被投诉对象就其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投资环境有关规定,造成损害事实、产生严重影响的投诉对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挡、压制或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六)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督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受理以下投诉:
  (一)被投诉有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程序办理事项的行为;
  (二)被投诉有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被投诉有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延误或损失的行为;
  (四)被投诉有违反政务公开原则,暗箱操作,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的行为;
  (五)被投诉有利用职权向投资者“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财物,以及参加投资者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的行为;
  (六)被投诉有其它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投诉中心应引导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告知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对涉及同一部门的数事并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要求其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有序投诉。


    第十条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应及时登记,并区分情况,在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和转来的有关材料,属于受理范围的,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报省监察厅领导审批;
  (二)对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缺乏事实根据的事项,除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和程序外,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四)对转送投诉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要求接办的行政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在转送、交办投诉事项时,应当同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从接诉之日起5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并按要求通报投诉中心。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应当根据受理的投诉事项性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重大、典型和突发性、群体性等影响较大的投诉事件,报请省监察厅领导审批后,通过“省长直通车”迅速呈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二)对一般投诉事项,报请省监察厅领导审批后,属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及时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并跟踪督办;属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制订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经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
  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书面报省监察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具体办法按省监察厅制定的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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