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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物资购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物资购入”科目,而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物资购入”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库存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6.“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加工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加工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7.“出租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出租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出租商品”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出租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8.“材料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材料物品”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9.“包装物”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明细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12.“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材料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商品的,应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4.“其他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其他待摊费用”科目,而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其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其他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5.“发出物资”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物资”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物资”科目可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转作销售。

  16.“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物资的进货原价在“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改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哮论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物资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同时,按物资全部哮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凡未?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燃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在调帐时,只需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9.(1)旅游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并且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企业可以按照“物料用品”科目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改变,老制度通常在“物料用品”科目内核算企业经营业务燃料部分。在调帐时,就应对“物料用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燃料部分从中转出,可以借记“燃料”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燃料”科目。企业对“物料用品”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后,余额再转入新制度“物料用品”科目或沿用旧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原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分期摊销。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1)旅游企业“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基金上与旧制度中“商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调帐时可以将“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中的“库存商品”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科目
  原来制度对商品的核算分别设置了“在途商品”“库存商品”两个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只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对“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应先记入“应付帐款”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制度“库存商品”科目。

  12.旅游企业“外汇差价”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外汇差价”科目。“外汇差价”科目有余额的企业,6月末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外汇差价”科目余额为零,7月份建立新帐时,企业可根据需要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4.(1)旅游企业“现金”“外汇券”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与原制度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现金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现金”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1)旅游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纳入了外币存款和专项存款的内容,因此,在调帐时,应将“人民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也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科目均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的内容,相应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如企业“银行存款”科目中有外埠存款、在途款项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

  16.“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的企业,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

  17.旅游企业“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如企业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原来旧帐。

  18.旅游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在调帐时,可将其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收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应收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0.(1)旅游企业“应收结算款”“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结算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新制度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应将其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收业务款”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应将“应收业务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4.(1)旅游企业“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6.(1)旅游企业“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由于“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规定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成本”“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制度中“费用”科目分解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由于“营业成本”“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27.旅游企业“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代替老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科目,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样。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管理费月终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但由于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只需改变帐户的名称或直接建立新帐。

  28.“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费附加。饮食服务企业同时取消了“教育费附加”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时,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9.(1)旅游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制度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科目,原制度中“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核算内容有些变化,原制度中两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0.(1)旅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配”“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增设了“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科目,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7月1日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1.(1)旅游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相应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抵冲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1)旅游企业“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才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的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5.(1)旅游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4条有关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原来执行的《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应付债券”科目,如果企业增设了“应付债券”科目,比照上述调帐方法。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1)旅游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付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付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应付票据”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8.(1)旅游企业“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业务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业务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9.(1)旅游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老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把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纳入其中核算,这样,在调帐时,就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把“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然后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0.“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1)旅游企业“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2.旅游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应上交的款项;新制度取消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以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3.“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规定未设置“进销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4.(1)旅游企业“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饮食服务企业“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
  企业不再设置“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科目,企业应将“企业留利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留利基金--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如抵冲后仍为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财政机关批准后,可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5.(1)旅游企业“工住坝?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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