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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0)第69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 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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