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08040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8040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爆竹烟火施放管制,以维护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宁,依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有关爆竹烟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机关为本县消防局。
第3条 国有林班地、森林游乐区、医疗机构区等基地内及其它经本府公告易生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域,不得施放爆竹烟火。
第4条 经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烟火种类,不得施放。
第5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及限制,进行安全施放。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6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受第三条至第五条禁止或限制者,得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时间、地点、数量、种类、来源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本府申请例外许可。
前项例外许可申请人,应负施放安全之责。
蜂炮炮城之施放,除依前项规定申请许可外,并禁止使用主体以塑料体制造之飞行类一般爆竹烟火。另本府亦得视需要派员检查。
第7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者,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