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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5 生效日期: 2006-07-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引导其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营造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1.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的地位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壮大。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市实现“民营经济发展三年跃升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全市“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进程的有力举措。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手抓放宽、放宽、再放宽,一手抓规范、规范、再规范,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消除一切妨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不适时宜的做法,制定更加宽松、更加优惠、更具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努力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量质并举的新发展,并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发展;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无证无照的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切实保障我市个体工商户规范有序发展。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造舆论,深入宣传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工商户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宣传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勤劳致富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益经验,努力营造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放宽政策、减少审批,促进全市个体经济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4.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证明材料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时,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5.放宽冠名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行业特征用语以及冠市名的名称。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独创性字词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以准许。
  6.减少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定和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依法设定的前置审批,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由基层分局(工商所)直接受理,开辟登记“绿色通道”,并逐步实行核准员直接核准登记制度,办事窗口全面推行程序公示制、部门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港澳居民来常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对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照。
  7.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设分店。对从事商业流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总店与分店的经营者是同一人、分店的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缀以“分店”等词、分店所从事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个体工商户一致等条件的,允许其在本市范围内开设分店。

三、规范管理、整顿市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的发展环境   8.深刻认识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偷逃了大量的税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制约了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诱发了安全、卫生、环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大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力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更是我市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与查处为其提供生产经营用房行为相结合,力争通过1一2年的努力,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
  9.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尽职的长效管理机制。清理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管执法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无证无照经营的状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及时汇总、通报清理工作情况,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清理工作。
  10.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务实、高效地做好无证无照清理工作: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下同)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食品、餐饮等依法应当经卫生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生产、烟花爆竹等依法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等依法应当经过文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7)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典当、公章刻制、旅馆等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依法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9)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采矿等依法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1)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依法应当经交通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2)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进口或者设立出版单位等依法应当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农林部门:负责查处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农林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4)民政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等依法应当经民政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瓶装燃气经营或供应等依法应当经建设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6)烟草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等依法应当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 条、第 十五 条、第 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中止或暂停对其水、电、气、通讯等的供应或接入服务。
  11.明确责任。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促进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四、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迅速掀起新一轮个体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12.认真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凡本市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复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农村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业等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加快市场培育。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重点,建成一批大中小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功能完备、相互配套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网络,推进流通现代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发展的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大型龙头市场群,扶持建立一批个体工商户集群。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市场投资多元结构。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投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14.严禁乱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15.严禁乱罚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掺假坑害消费者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罚款:未对个体工商户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的;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出具有效票据的。
  16.严禁乱检查。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和单位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评比、达标验收、检验检测等活动。加强协调组织,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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