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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5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铁路保价运输业务是铁路运输服务的一部分,其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铁道部的有关具体规定,及时将保价运输收入汇交到铁道部,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按保价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铁路保价运输收入包括:铁路货物、包裹、行李保价运输取得的保价费收入和铁路运输企业代中国家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货物运输保险手续费收入。
四、铁路保价运输支出范围:
  1、保价货物、包裹、行李运输损失的赔偿;
  2、保价运输机构的行政管理费(不包括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性支出);
  3、组织与保价运输有关的联防护路、护场、武装押运等安全防范支出;
  4、按规定列支的表彰奖励支出;
  5、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由铁道部下达计划的用于改善保价运输设施的专项支出。
五、铁道部应于年初,将保价运输年度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年终,除保价运输损失赔偿支出外,无特殊情况,保价运输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突破财政部正式批复的年度支出预算。
六、保价运输支出中的表彰奖励支出,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列支,即按铁路运输企业代办运输保险手续费收入的50%和货物、包裹、行李保价费收入的5%掌握列支,列入工资总额,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
七、铁路保价运输收入和除营业税及附加和保价运输支出后,净收入的70%上交中央财政,其余30%结转以后年度继续用于保价运输支出范围内的各项有关支出(不含奖励)。具体交库办法,按年初财政部核定的上交计划,分季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以“其他收入”“款”其他杂项收入“项”预算科目交入中央金库,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
八、铁路保价运输财务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年终由铁道部财务司汇总后,随运输企业决算一并报财政部核批。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和铁道部另行研究布置。
九、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对铁路运输企业保价运输收支要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对少记漏收和虚报冒领及不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支出要给予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各类文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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