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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资经营企业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13 生效日期: 1985-08-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85)财税外字第154号
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外字(1985)177号文悉。关于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连联达船舶用品供应公司向外轮推销商品时所支付的回扣(回扣率为3%-20%),在其交纳工商统一税时,不能在销售收入中扣除。
  二、大连联达船舶用品供应公司为招揽生意、扩大销售,向外轮推销商品之后,不公开地另行给外轮上的经办人和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现金(没有固定比例)或实物、礼品,应属于佣金的范围。
  所谓佣金,是指某公司、企业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货物按成交额比例或定额支付给居间介绍人的酬金,而交应酬费是某公司、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支出的一种社交费用。如宴会、招待会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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