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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1 生效日期: 1992-05-21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好成片土地开发工作,更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政府一九九三年第一号令的规定精神,针对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成片开发,应坚持“五统一”的规定,按土地开发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委托开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府的意图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包括开发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任务、期限、利润、补偿办法等,土地仍由政府垄断。政府安排到各开发区的项目,各开发企业应无条件接受,保证政府的产业政策、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的落实。 
  二、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投资,包括征用土地的三项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开发区域内的“六通一平”开发费(含接引区外水、电、通讯所支付的配套费),应由承担开发任务的企业负责解决。土地开发完成后,开发企业在大市政建设和开发区域内基础建设的投资和利润,经市政府核准后,按开发后熟地的评估价格的80%留相应的熟地予以补偿。其余的土地仍交回市政府统一出让。 
  三、为使各开发区域能够尽快启动,在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后,根据预算的投资和利润,可在开发区域内或开发区域外给开发企业预留补偿用地,并将部分预留补偿用地预先划给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转让、抵押或经营,以招商引资。根据目前开发建设的需要,首期暂划给长流组团补偿用地2000亩,新埠岛旅游度假区800亩,秀英西北片500亩。在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可根据开发进度或招商引资的需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划给一定面积的补偿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摄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但在开发任务完成前所划给开发企业的土地不能超过预留补偿用地的70%。开发企业转让或抵押土地时,应签订转让或抵押合同,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预留补偿用地,目前暂按下列标准计算开发企业的投资和利润:征用土地三项补偿按6. 7万元/亩计,耕地占用税按0. 67万元/亩计,菜田开发基金按0. 67万元/亩计,土地管理费按该地区基本地价的3%计。根据目前我市各开发区域的位置、条件、规划,开发区域内“六通一平”开发费(含接引区外水、电、通讯所支付的配套费),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其中,秀英西北片、金东南片、泰华西北片按2. 0亿元/平方公里,即13. 3万元/亩计;长流组团首期、金融贸易区北侧填海区、海甸岛西北片、下洋片按2. 5亿元/平方公里,即16. 7万元/亩计;新埠岛旅游度假区按3. 0亿元/平方公里,即20万元/亩计。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区域外大市政工程项目及开发区域内市政府安排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投资,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额计算;开发企业的投资利润按10%计,管理费按3%计,资金利息根据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 
  五、预留补偿用地,按下列办法处理:长流组团首期、秀英西北片、新埠岛旅游度假区根据初步核片的投资及利润,目前暂按下列标准核定预留补偿用地地价,秀英西北片60万元/亩,新埠岛旅游度假区55万元/亩,长流组团首期45万元/亩,预留补偿用地时开发区域内的道路用地按比例分摊,分摊的道路用地按平均成本价计。由于泰华西北片、海甸岛西北片、金东南片、下洋片等土地已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开发区域内无地留给开发企业作为补偿用地,因此,进行土地开发的投资如仍由开发企业负责解决,则应在其他地区考虑补偿用地,预留补偿用地的地价标准,待确定预留补偿用地的位置后再定。 
  六、土地开发完成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开发工程的验收和对开发投资的审计,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准的实际投资和利润额办理结算手续,将补偿用地全部划给开发企业。 
  七、目前一些开发区工业用地地价偏高,严重地影响了工业项目的引进和落实。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地价,不能让各开发公司随意定价。根据目前的形势,建议将工业用地熟地地价,长流组团控制在16. 7万元/亩以下,金盘永桂、秀英永桂控制在20万元/亩以下,其他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控制在25万元/亩以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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