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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17 生效日期: 1990-09-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0]第4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问题,应按劳动部劳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财政部
199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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