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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收入是否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便字[1998]17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上报的《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收入是否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请示》(闽财综[1998]0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取广告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我部下发《对你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6]127号)的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的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此规定是指登记注册广告公司属于自身经营活动而收取的广告制作等收费,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凡是由广告公司代收并上缴主管部门,不直接作为公司经营收入核算的广告收入仍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我们认为,你省广播电视系统所属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收入,属代收行为,而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没有作为广告公司的自营收入核算,而是上缴给主管部门,因此,应作为广播电视厅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上缴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厅从广告收入中再返还或支付给下属广告公司的部分费用,应作为公司的广电经营收入,可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此复。

财政部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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