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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一、回顾与展望
  (一)“十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十五”期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省建设为平台,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任务顺利完成,累计创建了1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了我国第一个环保模范城市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点、线、面”系统推进模式已经形成,国家将山东作为循环经济试点省;积极解决结构性污染,关闭了69家5万吨以下不稳定达标草浆生产线,淘汰了所有5000吨及以下酒精生产线和35条10万吨以下水泥立窑生产线,搬迁了一批位于城区的重污染企业;加强污染综合防治,积极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和二氧化硫(SO2)专项治理,以南水北调东线汇水流域和“两湖一河”为重点,按照“治、用、保”并举策略,对45条重点河流实施了综合治理,对19家重点电厂的41台机组实施了脱硫工程;注重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修订出台了6件地方性法规、2件政府规章,发布了9项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了“整顿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执法行动,对5726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理相关责任人104人;实施“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环境监控系统,提高了对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注重科技引领,扩大了国际合作,建立了“政产学研”环境保护科技合作机制,科技投入比“九五”同期增加了346%;2005年全省环保产业产值410亿元,占GDP的2.22%,比2000年增加了223亿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在全国率先发布17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日报、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定期公布17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循环经济理念和环境意识明显提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
  (二)“十五”计划完成情况。根据“十五”计划终期评估,在GDP上升了116%的情况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明显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大幅度增加。“十五”计划确定的8类21项主要指标有19项如期完成。
  1.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4项,SO2和烟尘未完成计划。2005年主要污染物SO2、COD、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为200.28万吨、77.02万吨、8.43万吨、61.85万吨、37.33万吨和0.14万吨,除SO2、烟尘未完成计划外,其余4项分别比2000年下降22.9%、26.2%、49.9%、90.0%,环境污染总体上得到控制。
  2005年,全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17个设区城市有15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比2000年增加了11个。“十五”期间河流总体水质呈好转趋势。省控50条河流116个断面中,Ⅰ~Ⅳ类断面(水质较好)2005年比2000年上升了24.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较差)2005年比2000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我省近岸海域主要以清洁和较清洁海域为主,全省海域未达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1380平方公里,未清洁面积明显减少。
  2.10项污染防治指标全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三同时”合格执行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气化率、城市热化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理率、放射性废物收贮率、新建伴有辐射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新建伴有辐射的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等10项指标均按期完成。
  3.3项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标全部完成。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1.2%,森林覆盖率达到24%,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6.97%,分别超出“十五”计划1.2个、4个和3.6个百分点。
  4.2项环境管理能力指标全部完成。“十五”期间累计环境保护投资1177.83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了2倍;环境保护投资占同期GDP的比例由“九五”期间的1.1%增加到1.77%。
  (三)机遇与挑战。“十一五”既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经济增长方式由“环境换取”向“环境优化”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环境质量重大改善的关键时期,任务十分艰巨。机遇和挑战并存,必须清醒认识,正确把握,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指明了新形势下的前进方向,为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突出加快生态省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推进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转变,扎实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为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能力不断增强,为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坚实基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友好的经济政策的逐步出台,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对环境保护支撑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省经济总量大,发展速度快,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容量小,人口密度高。未来5年,我省GDP仍将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快速发展所导致的能源、资源短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突发性环境事件增多,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环境监管能力与职责要求的差距明显,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更加迫切。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积累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的新特点,环境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生态省建设为平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坚持以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监管体制,确保环境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指导原则。
  1.科学发展,同步共赢。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2.综合决策,环境优先。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实施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基本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环境因素,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强化环境保护在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源头控制,将环境保护拓展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全过程防治污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逐步实现向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的转变。
  4.改革创新,加强监管。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探索环境监管新思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控,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突出环境规划,抓好总量控制,加强环境评价,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标准,落实实绩考核,推进信息发布,推动环境保护主动参与、事前控制、积极防治,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5.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把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把饮用水安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首,着力推进水、空气、土壤、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全面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环境质量。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完成生态省建设中期阶段目标任务,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在全省GDP年均增长10%左右的同时,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6%以上。6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17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全年的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5%,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达到100%。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完善科学长效的环境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四)规划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水环境。
  ——水功能区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60%,国控断面达标率75%,其中南水北调山东段控制断面达标率100%;
  ——1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其中重点城市达标率100%;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90%。
  (2)空气环境。
  ——17城市全年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均大于328天(占全年天数的90%)。
  (3)辐射环境。
  ——辐射环境质量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2.污染防治指标。
  (1)总量控制。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60.2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65.5万吨。
  (2)污染治理。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95%,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达到10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5%,其中环保模范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南水北调沿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75%;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火力发电(热电)行业脱硫项目建设率100%。
  (3)污染预防。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18千克/万元;
  ——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34千克/万元;
  ——单位GDP水耗控制在125m3/万元;
  ——农用化肥使用强度(折纯)控制在300千克/公顷。
  3.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受保护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4m2;
  ——森林覆盖率28%。
  4.环境管理能力指标。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占同期GDP的3%;
  ——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成率100%;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降低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度。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制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10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等高资源消耗行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推广和重点企业强制性审核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在全省培育10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倡导绿色消费,率先实施政府机关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
  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进一步完善具有山东特色的“点、线、面”循环经济综合体系,在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3个层面,按生产、消费、分解和再生产4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进一步创新政策,引导企业自觉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300个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加快构建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小循环”模式。以行业为单元,进行产业结构性调整和重新布局,构建以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6个重点行业为先导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30个生态工业园区,组建区域生态工业网络,初步建立行业和园区的循环经济“中循环”模式。以区域社会为单元,根据地方环境资源优势和区域功能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日照、东营、淄博、临沂等市进行区域试点,以点带面,努力构建循环经济型社会的区域“大循环”模式。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优质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积极发展“静脉产业”,加大废电器、废汽车和其他工业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力度。积极发展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清洁能源,到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300个,力争全省20%的农户用上清洁能源。
  (二)以饮用水安全和“两湖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促进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2006年,全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修改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加强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区的保护,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2007年前关闭现有的直接排污口。制定并实施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建立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构建污染来源、水质安全和水厂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体系。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大、中型城市(20万以上人口)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其他集中式水源地实施季报制度。实施饮用水源地在线监测工程,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的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进行2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以“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为突破口,全面实施污染源治理和稳定达标工程、中水截蓄导用和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完成214个工业点源综合治理项目、47个中水截蓄导用和27个人工湿地试点工程,逐步修复南四湖、东平湖湿地生态系统。严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禁向南水北调干线排放污水,干线大堤外15km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COD排放浓度必须低于60mg/l,氨氮浓度低于10mg/l。17个设区城市要按照流域综合治理要求确定水污染治理重点,确保辖区内的每条重点河流(河段)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到2007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7个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达到调水水质要求,实现“清水廊道”目标。到2010年,省辖海河流域内5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水质改善区各控制断面基本无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水体。小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干流基本无COD超过40mg/l水体。
  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全省所有县(市)至少建成一处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125个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污水管网工程、除磷脱氮工程、污泥处置工程。2010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5%,环保模范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南水北调沿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5%,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新开发区域要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所有已建、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和除磷脱氮设施。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污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轻工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污水排放或实现零排放。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
  组织7个试点县(市)及小清河沿线各级政府编制并实施行政辖区(厂区)废水减排、限排、禁排规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小清河沿线非汛期污水资源化目标。
  (三)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电厂脱硫为重点,加大二氧化硫削减力度,同时,抓好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工程,减轻粉尘污染,进行城市综合整治,降低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艺和设备的在线监控,严防环境污染事故。
  严格控制在主要城市及市郊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燃煤电厂(含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开展氮氧化物前期研究,逐步建设氮氧化物脱除装置。位于大中城市及近郊电厂的燃煤机组,在2008年底之前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80%以上,非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40%以上。制定电厂脱硫推进政策,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
  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到2007年底,淘汰10万吨以下立窑生产线;到2008年底,1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得生产。取缔位于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等区域内的小型建材企业(采石、石灰窑等)。继续抓好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控制,将削减PM10以下细微颗粒污染物作为尘污染防治的重点,对冶金、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清洁燃烧技术。
  加大城区工业大气污染源搬迁力度,建立人口稠密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设立重点区域烟尘控制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立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城镇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文明施工。
  (四)以农村环境整治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农村环境优化美化为目标,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和村庄整治。到2010年,力争全省村镇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30%以上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和美化。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实施农业“两减三保”(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面源污染控制行动计划,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鼓励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加快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青贮氨化、发电、养畜等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步伐,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切实解决农地膜污染问题,加快开发应用降解膜,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有效控制白色污染。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实施规模化养殖治污示范工程,努力降低养殖污染。积极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坚决制止在农村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2010年省辖淮河、海河、黄河流域完成农业面源综合治理项目30个。
  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成因调查、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价与安全区划,明确全省土壤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及控制对象。选取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耕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对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工程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确保食品环境安全。
  (五)以强化生态保护为重点,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以湖区、库区、湿地、草地,重要水源地和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编制实施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与建设规划,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展生态效益评估,建立完善相应管理机构。在重要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地、防风固沙区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建立完善济南南部山区、南四湖和东平湖湿地、黄河三角洲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
  重点开展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大型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等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等退化区,以及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2007年前关闭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使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20%以上,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治理率达到80%以上。以小流域治理为着力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强化沿河、沿湖、沿海生态防护林带。维护区域水生态系统平衡,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建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本地特有物种。强化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体的生态影响监控,建立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和应急机制。
  深化生态省建设,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以及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多层次的生态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4个生态市、40个生态县(市、区),8个设区城市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
  (六)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在全省建成3处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17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17个设区城市各建设1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站,建成危险废物收集贮运网络体系。加大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抽查、监督力度,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对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审定,提高焚烧工艺尾气处理水平和填埋工艺防渗及渗滤液处理水平。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对所有产生铬渣和使用汞、砷的重污染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争2010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实现无害化处置。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到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6%;重点提高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灰渣、冶炼废渣、尾矿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水平。建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加强对电子废物尤其是进口电子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力度。
  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所有设区城市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县级市均应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到201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加强对现有简易垃圾处理场的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完善垃圾收费制度,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七)以强化放射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订放射源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辐照装置和Ⅲ类以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以及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年检工作,推进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完善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处置运行管理机制。到2010年,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达到100%。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年度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的监督。开展建筑材料和室内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和监管工作。
  开展核设施周围本底调查,推进核设施应急及外围环境监督网络建设。开展核电厂前沿自动站、控制与管理中心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规划,优化电磁布局。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八)以控制陆源污染为重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以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为重点,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使其稳定达标排放,削减各相关城市入海污染负荷,确保近岸海域达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确保海水浴场和青岛奥运帆船赛区范围内水质达标。到2010年,大中型港口全部建设废水、废油和垃圾回收处理装置,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及经核定载运10人以上的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全面实施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船舶机舱舱底污水、液货船的洗舱水和货舱压载水,40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求安装油水分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海上石油平台含油废水必须达标排放,钻井禁止用油基泥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海洋倾废区,对已有倾废区进行清理和评估,禁止所有船舶在海域内投弃船舶垃圾。建立和完善海上溢油事故、赤潮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理体系。
  综合治理河流入海口生态环境,严格海岸带管理,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和生境破坏,加强海岸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已破坏沿海湿地。增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采沙、养殖、开垦耕地、破坏植被等活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自然沙滩,加强海岛生态功能的保护。加强海洋渔业开发管理,发展生态养殖,进行合理增殖放流,防止过渡捕捞。
  (九)以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环境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快建成山东数字环保工程,提高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确保各级政府环境决策科学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要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环境数据中心,与国家“金环工程”对接,形成国家、省、市、县联通的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并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质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环境噪声、核与辐射环境、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和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等监测网络。
  开展全省工业污染源普查,排查危险污染源,尽快建成省、市、县三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体系,重点建设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四支应急队伍的建设,完善和加强机构人员和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到2010年,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环境监测能力的现代化,县级环境监测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省、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

  四、环境保护投资与重点工程建设
  目前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要实现“十一五”环境质量根本改善的目标,必须下大力气解决长期存在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十一五”期间环保投入应占到同期GDP的3.0%,约为3600亿元。
  在3600亿投资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约为1700亿元,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约为331亿元,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约为494亿元,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约为88亿元,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资约为15亿元,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投资约为13亿元,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投资约为959亿元。
  “十一五”期间,要以政策推进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要将新增财力重点向环境保护倾斜,基本建设投资要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和资金,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着力推进十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有关部门年度实施计划中统筹落实资金。重点工程项目预计投资1302.6亿元,占“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总投资的36%。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成10个循环经济型市、20个循环经济园区和300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网络、培训基地及新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等循环经济技术能力支撑项目的建设。总投资162亿元。
  (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对214家工业点源进行治理,建成中水截、蓄、导、用项目47个,重点流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及生态修复项目27个,非点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30个。总投资138亿元。
  (三)大气环境整治工程。对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工程,对全部燃煤电厂实施脱硫工程,开展新一轮工业除尘改造,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总投资180亿元。
  (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程。新建、扩建125个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污水管网工程、除磷脱氮工程、污泥处置工程。建成60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资源化利用工程和垃圾转运站工程。总投资100亿元。
  (五)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实施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工程。总投资116.3亿元。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工程。完善现有74个自然保护区和15个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新建15个自然保护区和7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加强海洋陆源污染综合整治工程;8个设区城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4个生态市,继续20个生态县的建设,创建20个生态县。总投资485亿元。
  (七)核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完善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建设放射源监管系统和辐射监测体系以及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应急体系。开展核电站前期工作和核安全相关技术研究。总投资13亿元。
  (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重点建设17座城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3个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危险废物运营体系和应急体系。总投资13.3亿元。
  (九)环保科研与产业示范工程。对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与保护、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等6大方面、85个课题进行研究;加强济南、青岛等环保产业园、环保重点实验室、环保产业中试基地的建设。加强环保科技和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总投资80亿元。
  (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建设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察体系,加快建成“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环境空气、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流域水质和重点污染源四大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土壤环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控网络和预警系统,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空间信息系统,完善环保宣教、信息等方面的功能。总投资15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责任追究制,在干部职务晋升、评优创先、代表推选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2006年底前,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各级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环境形势,检查环保规划落实情况,研究并制定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环保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一次环保工作。
  (二)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对影响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论证,积极探索重大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工作,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者已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开发区要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予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准入第一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科学配置总量,实施最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依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到重点流域和重点单位,合理分配总量。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把总量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性标准,制定和实施新一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腾出总量;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中,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减排总量;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降低总量;落实到建设项目中,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消化总量;落实到重点企业的发展中,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总量;落实到环保经济政策和措施中,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控总量。
  实施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四)推进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立法,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立法“十一五”规划要求,制定更为严格、更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创新环境标准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9项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坚决关闭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生产线)。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
  (五)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增强环境监管的科技支撑能力,提高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基础研究条件,建成一批重点实验室。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环境安全、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容量与生态承载力、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固废、噪声、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争取在环境战略、环境标准、环境应用科技等方面有所突破。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我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培育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建立完善市场条件下“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环保产业推进机制。突出抓好“一个基金、两个平台”,建立良性滚动发展的环保产业创新基金,继续办好绿博会为主的市场平台,建设开放性的环保产业创新平台,为环保企业提供“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开放性中试基地。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和政策。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政策。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设施有偿使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投融资体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的运营管理机制。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原则,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以“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电力行业实行SO2排污交易。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实行政策优惠,可再生能源发电、脱硫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提高电价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选择地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确定我省区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补偿主体、对象及方式)和补偿费的计算及使用。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在法制、市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和突破。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七)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倡导生态文明,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排污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强化环境教育,继续加大“绿色系列”创建力度,推进绿色学校建设。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从2006年开始,省、市政府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流域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环保重点工程进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舆论监督,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双边与多边环境合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加快发展与韩国、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努力扩大环保利用外资、引进高新技术的渠道和规模,提高我省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加快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有害物质的监控体系。高度重视绿色壁垒、污染转移、物种入侵、遗传资源流失等问题。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
  (九)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规划实施。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负责实施、政协民主监督”的环保领导体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规范和发布环境信息;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环保的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建立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增加环保投入,并在产业政策、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方面等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的建设,加大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积极推进环保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环保相关的执法工作;建设、国土、交通、铁道、卫生、农业、水利、民航、林业、海洋、气象等部门根据规划加强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教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为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落实,2007年12月应对“十一五”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规划的指标和任务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整。2010年12月应对“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以便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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