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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9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构筑物拆除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区内从事城镇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承担城镇房屋拆除工程业务。
  二、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项目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不得在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环境中作业。
  三、对拆迁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拆迁单位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交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拆迁单位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和《拆迁工程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由业主在施工前向拆除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交验业主房屋权属证明、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后领取《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告知书》。
  四、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有完善的拆除安全方案和安全救护措施,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的技术、安全监理,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拆除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不得隐瞒事故或拖延事故上报时间,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六、本通告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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