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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6〕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创业带头人是农村最具潜力的创业资源,是带领广大农民创业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也是农村致富带头人的继续和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全民创业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引导扶持,将一批具有创业创新精神的种养大户、农村能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农业科技企业领办人、劳务中介者,培育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或企业法人,力争将1/3的省级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有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企业家,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一乡一品一业或多乡一品一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生产以及现代流通、劳务经济发展、农民创业致富中的带动作用,在农村形成强大的创业发展洪流。
  “十一五”期间,省每年培育100名省级农民创业带头人,各市、县、乡(镇)也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民创业带头人。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每村农民创业带头人达到3名以上。
  二、扶持重点
  树立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就是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念,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发展生产、致富农民、繁荣农村的排头兵。
  (一)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传授人,促进农业生产由主要依靠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转变。实行科技人员联系农民创业带头人制度。优先对农民创业带头人进行农业科技培训,推广新品种,传授新技术,应用新材料,并通过他们向广大农民传授推广科技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试验示范人,促进农业生产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鼓励和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建设或参与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场)、畜牧规范化饲养小区、农业标准化和农业项目实施示范区,指导他们用现代农业理念和手段经营农业,为周边农民树立样板,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的创办人,促进农民由单纯依靠农业增收向依靠多种途径致富转变。指导农民创业带头人开展劳务输出中介服务,帮助他们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联系,运用网络等多种方式,获取劳务信息,洽谈输出业务,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指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发展。
  (四)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由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市场手段转变。通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参观考察、业务指导等方式,帮助农民创业带头人领办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其不断巩固提高,发展壮大,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生产水平。推进订单农业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和块状经济加快发展。
  (五)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企业业主,促进由少数人创业向全民创业转变。从政策、信贷、技术、管理等多方面,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指导帮助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成为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和农民增收。
  (六)将农民创业带头人培育成为党员和基层组织的中坚力量,促进基层组织班子向民主推荐转变。与省“双培双带”工程相结合,将符合党员条件的农民创业带头人吸收加入党组织;对一些农民信得过、组织能力强的农民创业带头人,通过民主程序、民主选举,选拔到村两委班子,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作用和带头作用。
  三、扶持方式
  坚持鼓励、引导、服务为主,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实施“全民创业行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农民创业带头人。同时,要结合“三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和适当方式,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加大项目、资金支持。
  (一)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各项惠农政策,凡对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实施的扶持政策,均适用于农民创业带头人;凡国家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包括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养殖业良种补贴、种畜禽免费防疫以及绿色通道、用电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优先落实到农民创业带头人。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效能建设,对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能取消或下放的坚决取消下放,暂时不能取消下放的要简化手续,减少程序,促进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项目、农村企业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推进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土地资源更多地向农民创业带头人集中。
  (二)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适当调整财政资金投向,加大对农民创业带头人在业务技能培训、项目贴息、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对农民创业带头人业绩突出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以奖代补。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创业带头人的授信及贷款支持,促进他们创业发展。
  (三)项目扶持。实施新农村建设、生态家园建设、阳光工程、科技入户、小麦高产攻关、稻米产业提升、畜牧渔业富民工程、农机富民工程、江淮分水岭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粮食丰产科技示范工程、农村科技信息化工程、星火科技富民工程等项目,要优先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为他们提供平台和载体,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增进“两情”,转变“两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农民创业带头人的科技、培训、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增长知识才干,增强业务技能。要将农民创业带头人信息渠道纳入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完善信息网服务功能,提供市场、科技、政策等方面信息和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他们运用现代手段加速发展。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农民创业带头人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宣传。各地要把农民创业带头人作为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农民创业致富的领头雁,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通过报告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创业带头人拼搏进取、艰难创业、奉献社会的先进事迹,着力推广他们学科学用科学、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经营管理的做法和经验,营造全民创业、争当创业带头人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全民创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各级领导联系农民创业带头人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把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推进农民创业,切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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