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我市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6)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倒计时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200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 一、监察考核对象
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监察考核目标
截至2006年3月31日,按期完成关闭232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目标任务。
三、监察考核内容
(一)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1.承担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的情况。
2.承担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关闭矿井名单、制订关闭矿井计划、实施关闭矿井具体时间的情况。
3.承担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监、煤管、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监察、供电、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煤矿关闭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的情况;下达煤矿关闭决定书及在媒体上公告的情况;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和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的文件的情况。
4.认真落实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关闭矿井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制等措施及关闭煤矿工作中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工作预案的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关闭煤矿工作举报电话的落实情况。
5.承担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关闭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出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组织检查验收及填写《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的情况。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对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关闭煤矿,市国土房管局及时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重庆煤监局及时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经委及时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市工商局及时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吊销有关证照的时间不得超过被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间。有关部门每周向市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报送关闭煤矿吊销证照的情况。
2.市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督促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矿井关闭任务及组织检查验收的情况。
四、监察考核的组织实施
按照渝办发(2006)18号文件要求,2006年4月份,由重庆煤监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监察考核。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等予以配合。
监察考核采取现场实地抽查关闭矿井、查阅文件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五、严肃纪律,确保煤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一)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限期完成国务院和市政府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煤矿关闭工作,擅自削减煤矿关闭数量。
(二)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凡发现在煤矿关闭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未按时完成煤矿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承担关闭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已关闭矿井非法生产的有关责任人,将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渝府发(2001)117号、渝府发(2004)105号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
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