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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新的发展,基本解决了教育资源短缺、教育体制单一的问题,基本完成了夯实基础、做大规模的任务,实现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段教育的15年教育普及。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扎实推进教育强市建设,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增强基础教育整体实力,提高宁波教育现代化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围绕建设教育强市的总体思路,明确基础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利益为重,进一步确立基础教育“重中之重”和“科教兴市”奠基工程的战略地位,按照优先发展、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的思路,积极开拓、超前谋划、切实保障,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高标准普及从幼儿园到高中段的15年基础教育,全市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和巩固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9%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比例达到98%以上,全市3-5岁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左右,0-3岁幼儿早期教育进一步拓展,“三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左右;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拥有高一级学历的小学、初中教师比例均达到85%以上;全面完成城乡中小学标准化改造,完成互联网“校校通”工程,50%以上学校建成数字校园网;全市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比例达到85%以上,素质教育取得新的进展。建立完善保障能力较强、优质资源丰富、教育质量过硬、整体实力全国领先、人民满意度较高的基础教育体系,基本建成基础教育强市。

  (三)主要任务。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基础教育优先规划、优先建设、优先投入,进一步理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扶持、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基础教育结构体系,拓展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大力扶持农村基础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基础教育学制和教学组织形式,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和改进德育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教育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四)落实基础教育优先规划。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基础教育列入城乡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结合城市化进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真制订并实施本区域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基础教育规划制订要由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教育、建设、发改等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上下联动、城乡统筹,做到切实可行、适度超前。要强化基础教育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规划一经制定,必须切实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五)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并确保学校建设质量。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城镇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各项政策;按规划建成的配套中小学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和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统筹安排、加强监管,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要杜绝新的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历年形成的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由县级政府为主统筹安排还贷计划。要保证中小学设施安全,落实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尤其要加强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的勘察、改造;学校建设、维修和危房改造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落实。

  (六)落实基础教育优先投入。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完善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的规定。依法征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取消后形成的教育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解决。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确保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加大经费投入比重。改革基础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制度,基础教育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现有市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并随今后国家、省定标准的提高而及时提高。建立健全各级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追踪问效、动态管理和公共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理顺基础教育的管理关系。要完善 “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镇(乡)两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县(市)、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和财政保障责任,加大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镇(乡)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调整市中心城区部分初中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从2006学年起把现有市直属的初中、幼儿园全面划归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举办和管理。

  (八)全面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2006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本市户籍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免除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在保证教育经费原有增长比例的基础上,将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200万元,对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给予30%的经费补助。

  (九)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础教育的基本权利。完善政府、社会、学校多元帮扶体系,落实好城乡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的各项助学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特殊教育要逐步向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延伸。残疾儿童接受高中段教育实行免费制度,所需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纳入教育发展统一规划,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接纳的比例;积极规范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行为,逐步将其教育教学、师资培训、财务收支等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十)完善基础教育体系结构。重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年龄阶段教育,促进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协调发展。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镇(乡)中心幼儿园建设(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另行制订);加强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的有机衔接和联动发展,推进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化、优质化;强化初中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坚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招生比例保持在1:1左右。

  (十一)大力扶持农村基础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整体提升农村基础教育水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扎实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食宿改造、学生爱心营养餐、教师素质提升等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制度,2006年起,全市每年组织500名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定期对14个经济欠发达乡镇、6个片区的教师开展免费培训。在国家有关津贴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山区、海岛、边贫等特殊地区教师津贴标准;到山区、海岛、边贫地区任教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工资提前定级、获得政府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
  要把农村基础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建立市对经济相对薄弱县(市)、区基础教育经费分项目、按比例补助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2006到2007两年内,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新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对象山、宁海、奉化等县(市)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建设给予30%的经费补助,继续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助”政策,并对实施范围内的县(市)给予50%的经费补助。

  (十二)推进校际均衡发展。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师资配备、设备添置等要向城乡薄弱学校倾斜,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均衡配置。继续推进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工程,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加快城乡规范幼儿园建设。按照硬件从实、软件从优原则,加强中小学办学软件建设,提高软件配置标准。均衡配置中小学师资,探索建立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和定期轮岗制度。加强骨干学校对薄弱学校对口支援,有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大力开发教育信息资源,实现学校之间优质资源共享;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提高农村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三)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承担基础教育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主要举办责任,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尤其是非义务段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积极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聘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杜绝“校中校”现象。抓紧研究公办改制学校的管理政策,营造健康有序的教育体制改革环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转制要按照国家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乡)中心幼儿园。

 


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
  (十四)牢固确立素质教育理念。以素质培养、学生发展为导向,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学习和成长。保障学生权利和身心不受侵害,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不必要的课业负担,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师、学校和政府教育业绩的重要依据。加强体育、艺术教育,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塑造学生健康体魄,培养学生综合素养。

  (十五)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使德育工作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强化理想信念和民族精神教育,突出社会公德和现代文明教育,重视法制纪律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关注学生行为养成,塑造学生健全人格。进一步健全全社会支持和配合中小学德育的工作机制,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社区要开辟、开放校外学生、幼儿活动场所。积极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学校、学生安全的预警机制。

  (十六)稳步推进课程改革。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启动实施幼儿教育课程改革,加快构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逐步形成地方特色。要按照素质教育理念和新课程要求组织教学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素质能力。积极研究落实控制学生学业负担的有效措施,逐步形成轻负担、高质量的教学路子。推动学校特色办学,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建设富有内涵的学校文化,形成具有个性的学校风格。
  建立与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评价体系。教育质量评价要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有利于全体学生发展;学生评价要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方式多样、体现个体差异的评价模式,注重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相结合;教师评价要形成重师德、重业绩、重质量的机制。

  (十七)完善教育组织体系。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有利于素质教育推进、有利于教育质量提高的教育组织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义务教育阶段“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和“小班化”教学试点,并要注意新教育模式与原教育模式的衔接。结合新课程改革,探索中小学分层教学形式和教学导师制,实行动态化的分层教学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相互尊重、有效沟通、积极配合的机制,创造良好的学校工作外部环境。

  (十八)规范招生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学业考试的导向作用,突出基础教育水平评价测试功能,减轻学生考试负担,使考试过程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终身发展服务。中小学招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生政策透明化,招生信息公开化,招生程序规范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不断规范“借读”政策,努力遏制“择校”现象;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学科竞赛和评奖活动不得与升学招生挂钩,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高中段招生考试要求突出综合文化素质与实践能力素质考查,为义务段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校长选任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加大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力度,逐步打破教师单位所有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中小学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创设优惠条件,允许教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教师离岗退养,促进教师新老交替,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订。
  加强教师培养培训。逐步调整师范教育体系,改革教师培养体制,整合教师培养与培训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完善全员培训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增强教师理解和运用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地要保证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中小学师资培训专项资金。
  切实保障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发制度,确保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今后公办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区附加津贴等政策执行。各县(市)、区要制定城乡统一的教师奖金、福利标准,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平均收入不低于城镇教师。要制订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切实保障其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城乡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切实强化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建立健全政府议教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深入调查研究,关注社会需求,加强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城乡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内涵发展。要努力破除束缚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加强对政府履行基础教育责任的行政督查,把教育体系完善、经费安排使用、建设规划落实、资源均衡配置、师资队伍保障、素质教育推进、课业负担减轻等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建立和完善区域基础教育发展评估制度和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二十一)依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为要、督学为主,建立面向政府、部门、学校的三级督导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区域教育水平评估和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突出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的要求,定期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对教育强县的定期复查制度,督促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强县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建议取消其教育强县称号。要完善督导工作机制,实行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十二)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各级政府的教育、发改、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国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通力合作,积极促进城乡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局面。要合力营造安全、净化的学校环境和周边环境,创造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保障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引导社会、家庭转变学生成才观、教育评价观,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合理、宽松的舆论氛围。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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