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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8-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54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9号)。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并就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制定各区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方案要按照津政发(2004)9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认真细化、科学安排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在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做到制度到位、资金到位、监管措施到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负的责任。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区县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一扶助”(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金的落实。实施方案要对本区县公用经费拨付渠道、时间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要对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01)222号),提出落实的时间和进度,并对学校使用公用经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对已建立和形成的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区县财政管理、教育专项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学校日常运转公用经费固定划拨渠道、学校规范使用教育经费、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及区县配套资金的使用等,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要对各区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进行公布,2005年在内部公布,2006年起向社会公布;每年还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反馈市政府。
  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有关区县的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市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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