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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6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6]89号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61805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5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6年10月23日招投标,10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30日发行结束,11月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1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托管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0月25日至10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国债发行款划入财政部指定资金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记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300亿元。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的计算。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6年10月23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竞争性招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5.债权托管。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含本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62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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