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2005]23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重庆工商大学与荷兰国际科教文基金会合作举办重庆工商大学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的请示》(渝教文(200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重庆工商大学与荷兰国际科教文基金会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重庆工商大学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该学院为重庆工商大学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学历教育。
二、请你委督促重庆工商大学加强对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办学,保证质量。希望重庆工商大学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充分发挥已有办学优势,借鉴先进的教学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