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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皖劳办字[2000]25号)精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推动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的重要措施,对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制定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作为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2006年所有地级市都要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

  二、严格按国家统一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统一按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采集有关数据、资料,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以保证各地工资指导价位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三、对国家规定职业资格的工种(职业)应体现不同技术等级的价格水平。各市要努力扩大调查范围,非国有企业应占有一定比例,同时扩大抽样调查样本的数目,增加发布职业(工种)的数量。对目前国家规定的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90个工种(职业)(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6号令)应认真组织调查,并按技术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确定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

  四、及时发布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各市劳动保障
  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制定和发布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并在发布后的10日内,将发布的市场价位一式2份报我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备案,同时报送数据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局从事统计、工资及劳动力市场工作的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统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将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将工作方案(包括部门分工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06年元月10日前报我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
  联系人:赵翠云
  电话:0551-2663116 传真:0551-2663149
  电子信箱:gzzcc@ahldt.gov.cn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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