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署医字第093020030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3020030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医师法第四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系指领有二类以上医事人员证书者。
第3条 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应以择一资格办理执业登记为之。
第4条 具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等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依前条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得在同一执业处所执行他类资格之业务,但以该执业处所符合各该设置标准,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设有该类资格业务之部门者为限。
第5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其兼具医师资格之中医师,基于教学研究目的,得在其教学研究计画范围内执行他类资格业务。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