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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 2004-08-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4]2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4]18号)要求,决定自2004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情况。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以及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三)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二、检查重点
  此次检查重点在服装、餐饮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进行。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企业对本单位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企业自查报告,并作出依法用工,不使用童工的书面承诺书,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二)实地抽查。各区县要按照不少于在本区域应检查企业总数的10%的比例进行集中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全面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认真部署抓好检查工作,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进一步完善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抓好企业自查和书面承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措施的宣传,以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的有关教育,引导和督促他们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五)检查期间,我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有关区县了解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连同检查情况表一并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区(县)劳动保障局检查情况表
  1、受理举报投诉 件。
  2、检查单位 户,涉及劳动者 人。
  3、查处非法使用童工 人,非法介绍童工就业 人。
  4、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件,行政处罚金额 元。
  5、出动检查人员 人。
  6、新闻媒体宣传 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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