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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有关实施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我局制订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于2006年6月21日以总局第87号公告发布,并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稳妥的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则》实施后,未纳入监检目录暂不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不得以未经过监检而进行查处。
  二、对监检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于2006年10月1日监检实施前已经投入生产(包括取证样机)而尚未实施监检的,由设备制造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核实,其所在地市以上(含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出厂到安装地按照规定办理安装告知等事宜,对上述设备也不得以未经过监检的理由而进行查处。
  三、对监检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于2006年10月1日起投入生产的(包括取证样机),必须按照《规则》实施监检,未经监检不得出厂。
  四、在实施监检过程中,涉及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定、焊接工艺评定依据等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从事起重机械焊接的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分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二)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主要是指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的受拉和受压焊缝,应当有焊接工艺评定报告。鉴于起重机械目前尚无专门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和规范,各有关企业可与监检机构商议,参照1996年8月19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制订本企业的起重机械焊接工艺评定准则,用于监检工作。正式的起重机械焊接工艺评定准则,将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规范中制订。
  五、对用于申请领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样机,如果出现型式试验项目和监检项目相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监检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和试验,未经监检不得进行型式试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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