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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包括物业管理单位 )、个体工商户订立的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三)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四)具有相应的清运能力。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参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运经营项目招投标。中标者,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收运经营活动。”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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