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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5] 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以下简称《决定》),强化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强化意识,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近年来,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制假售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系列活动,全市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和水产品等食品质量状况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技术标准不够规范、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监管力量比较分散等原因,我市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综合能力还不强,不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认清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力争通过一段时期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大幅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增强,食品安全信誉得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实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以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5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同时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生产环节。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水产品使用氯霉素和畜产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化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肉品检疫检验,积极推进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突出监管重点,下移监管重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市、县区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揭露和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打假除劣的具体措施及成效,积极宣传介绍我市食品监管工作,正面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县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成立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完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会同计委、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水产畜牧)、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检测资源与信息共享。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在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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