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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09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湖北浙江广东陕西辽宁福建新疆江苏浙江河南四川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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