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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规[2005]27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工作新的定位,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同时也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条件,继续引导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表明城市规划工作是促进城镇化合理健康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正处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时期,城市规划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法定性文件,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而不是单纯的建设项目规划。要通过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弥补市场的不足,更加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指导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截至到目前,我省22个设市城市和56个县城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开展。设市城市中,除已经省政府审批或审查的城市外,尚有宁国、滁州、芜湖、宣城、阜阳、蚌埠、明光、合肥、淮南、界首等10个城市的总体规划正在修编或上报审批过程中。根据《通知》要求,这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皖政办(2003)3号)“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市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的规定,经省建设厅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要依法办事,杜绝随意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
  (二)创新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和内容,适应新形势下发挥城市规划新的作用的需要。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市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三)要严格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审批程序。一是要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由省建设厅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二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专题报告要经省建设厅商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可。目前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的设市城市,规划在上报省政府审批前,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要报省建设厅商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三是要认真落实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将规划成果分送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规划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各市要按照具体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或说明。根据《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的规定,经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规划方可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查。四是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现并可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
  三、严格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补充、完善工作和下一个层面的规划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已审批完成的城市,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依据省政府批复,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和《通知》的要求,各市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和空间使用用途进行明确的规定,界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禁止建设用地的范围,明确空间管治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同时,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逐步开展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空间和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划要求。
  (二)开展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五”的最后一年,目前正在执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将届期满。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城市发展时序的规定,着手编制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国发(2002)13号文和建设部建规(2002)20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
  (三)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地区、近期建设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及其他重要控制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优先编制。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城市规划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设区市管辖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地上述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厅将在2005年上半年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
  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修编工作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防止滥占土地,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尤其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将规划区内已经确定持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按依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或备案时,有关批准文件应当作为附件。
   三、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四、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规划修编的有关专题研究,要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规划的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意见,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改变只注重建设规划的观念,使规划内容能体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要突出规划的控制性,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重视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五、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目前正在修编的、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以及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法和内容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也应当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的精神。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编。擅自进行修编的,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部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纲要和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行政审查。有关城市必须依据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并提出明确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端正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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