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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企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发电集团公司及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工作,及时跟踪和了解各电力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信息,更好地为电力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电力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各企业向电监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电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月度财务快报。

  二、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报送,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月度财务快报,在按国资委国资厅评价[2003]23号文件要求每月向国资委报送的同时,抄报电监会,其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与报送国资委一致,电监会暂不另作规定。

  四、2003年8月19日,国资委与财政部以国资评价[2003]45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并要求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摸底调查表”,“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为了便于电监会了解各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协助企业做好清产核资和财会管理工作,也请各企业在向国资委报送上述调查表的同时,抄报电监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8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财务监管处 
  联系人:李悠勇,010-66597336,youyong-li@serc.gov.cn 
  吕清平,010-66597335,qingping-lv@serc.gov.cn  
  窦树艳,010-66597332,shuyan-dou@serc.gov.cn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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