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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省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执行,但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五、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办公、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
  4、建筑、装饰材料: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筑、装饰材料。
  5、物资:年批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灾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等。
  6、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和仪器、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7、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材、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农用机器设备、工程设备、园艺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锅炉等,以及年采购量在5万元以上的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炊事设备等。
  8、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1、单项在3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需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建设物和构筑物的工程。
  2、单项在15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工程监理、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2、车辆保险及维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单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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