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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贯彻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是新形势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开展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地名管理工作在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规范化管理、地方性地名法规建设及地名标牌设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
  和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对社会大众的交流交往造成了一定影响,给交通、邮政、户籍管理等工作带来困难,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是要认真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04)53号)精神,全面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二是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等有关技术标准,对现有地名进行规范化处理。具体要求是200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街、路、巷、居民区名称,乡、镇、村(含自然村)名称,城乡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即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的标准化处理工作。2008年完成开发区、农、林、
  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的标准化处理工作。三是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登记制度,经过5年时间的努力,初步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地名标志设置专项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73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甘肃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街、路、巷、居民区、楼、单元、门(户)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2008年年底前(县政府驻地镇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
  设置工作,使全省城乡使用的地名标志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数量。
  (三)地名规划专项工作。按照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精神,各地要在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基础上,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编制工作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方针,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按照调查了解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和特点,确定地名类型和地名系列,设计各类地名命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和审批公布等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从
  现在开始,2007年年底前完成建制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建立地名规划方案听证、评定、审批制度。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由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地级市的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地名规划为各级政府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要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地名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才能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四)数字地名专项工作。总的要求是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数据库建设的重点是县区市数据库,各市州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县区市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县区市数据库建设,2008年年底前要实现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联网。为保证地名数据库的权威性,各地要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地名网站、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电话问路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面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做好财政立项和经费方案。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合作开发,资源共享,减少浪费,降低成本。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涉
  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重点,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以大中城市和地名数据库建设、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规划为重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提高、逐步完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具体事项。要按照城乡有所区别、大中小城市有所区别、经济较好市县和经济较落后市县有所区别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搞一刀切。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地名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上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要通过依法规范地名,积极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努力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提高我省地名的文化品位。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服务,带动和促进管理,寓管理
  于服务之中,使地名管理公共服务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四)提高素质,开拓创新。各地要强化为民服务和开拓创新意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新任务,各地地名工作者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创新地名服务方式和途径,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努力创建内容丰富、健全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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