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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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