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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第二批试点省市开展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 2005-10-1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发[2005]23号

北京市、吉林省、陕西省、山西省、安徽省、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网络编辑员、广告设计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等四个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81号)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上述四个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中心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新职业试验性鉴定时间从2005年11月开始,于2006年1月底前结束。鉴定职业和等级为:网络编辑员职业资格三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二级和三级、物流师职业资格二级和三级、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二级。

  三、试点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要选择适合本地区开展的新职业(等级)进行试验。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向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确定试点培训机构,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试验性鉴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部中心备案。要按照新职业试点鉴定考核方案,负责组织考核鉴定的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准下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要提交试验性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希望参加新职业试验性鉴定的单位,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试验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试验性鉴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申请培训职业、等级 □     职业(国家职业资格 级) □     职业(国家职业资格 级)□     职业(国家职业资格 级) □     职业(国家职业资格 级)
开展培训方式 □全脱产       □半脱产        □业余时间
生源范围
开展培训时间
培训场地及设备情况 培训场地地点
管辖部门
鉴定场地地点
管辖部门
人员配备情况 职责 姓  名 性别 专/兼职 职  称 专业工龄 所属单位名称
教师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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