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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人发〔2005〕199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参照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通用航空企业飞行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航空企业招用其他通用航空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通用航空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50--1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即以初始培养费用50万元为基数,按年均15%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8年,最高补偿费用为110万元。40岁以后再从110万元开始,以 50万元为基数,按年均15%递减计算补偿费用。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按照50万元的标准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保证通用航空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通用航空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和标准。要加强劳动合同基础台帐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 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广大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稳定飞行人员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五、进一步完善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和资质管理。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民航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制 度和资质管理。对未按规定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手续的、且未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暂停飞的飞行人员,不得批准其恢复飞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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