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已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开展工作,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我国民间组织整体质量的提高,民政部决定对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时间
2004年12月上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表彰方式
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议,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四、名额
全国总计表彰先进民间组织500个。
各地评选上报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数量要统筹兼顾。
五、评选标准
1.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3.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圆满完成政府交办事项,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贡献突出。
4.关注会员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有很强的凝聚力,会员参与度和满意度高。
5.决策民主公开,社会公信度高,严格自律,坚持非营利组织性质,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
六、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评选标准,统一组织当地的评选和上报工作,民政部最后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评选上报的先进民间组织要填写《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推荐表》(见附件)。各地在上报的民间组织中对特别突出的单位可另外报送书面事迹材料(先进民间组织在10个以下的不超过3个、10个以上的不超过5个,字数2000字左右),届时将统一汇编成册。11月1日前将推荐表和书面事迹材料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书面事迹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gchy@mca.gov.cn。
联系人:高成运、王素青,电话:(010)85203047、85203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